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 許麗足
柯陳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被告 柯來萬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鎮○里○段○○○段○○○○號土地及同段18
7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被告之被繼承人柯來萬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亦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暨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