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2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蕭偉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30號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蕭偉堂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1日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當庭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30號裁定改行簡易程序。現因被告於該次庭期後(114年2月14日)具狀為無罪答辯,是本案目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撤銷該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