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珈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侵害商標權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珈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21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在案。而本件扣案之侵害商標權上衣1件,應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案扣案物之沒收,應適用現行刑法之沒收規定。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21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侵害商標權上衣1件,係被告所有、並於該案中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品乙節,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鑑定證明書、露天拍賣網頁資料、扣案侵害商標權上衣照片等在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