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 葉茂彬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昆銘 律師
江冠瑩 被告 賴成 友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就原告108年12月13日民事陳報狀的內容(註:繕本已經由原告送達給被告),如果有意見,應於五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陳報除已提出之 賴元善賴成安 、賴成再三人的土地使用同意書以外,是否還能夠再提出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書。(註:請將繕本逕寄原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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