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丁○○
丙○○乙○○甲○○被告戊○○
3樓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上訴字第3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楊貴雄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