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九號
原告丙○○男二被告乙○○男二被告甲○○男二被告丁○○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泰誠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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