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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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5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張秀蘭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崑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1,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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