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錫鎮 上列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明豐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謄本:1彰化縣○○鎮○○段○○○○○號。
2彰化縣○○鎮○○段○○○○號。
(二)債務人 林得福 之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