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梁幸堯 代理人 邱琇偵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凌偉
簡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200,0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00,0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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