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1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炯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6,483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61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7,073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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