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安泰證券投資信託│安泰ING鴻利證券│BL02Z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安泰證券投資信託│安泰ING鴻利證券│BL02Z0000000000│10│10,000│││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3│安泰證券投資信託│安泰ING鴻利證券│BL02Z0000000000│10│10,000│││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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