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2│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E-11457-0│1│10000││├──┼────────────┼────────┼───┼────┼───┤│003│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E-11458-1│1│10000││├──┼────────────┼────────┼───┼────┼───┤│004│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E-11459-3│1│10000││├──┼────────────┼────────┼───┼────┼───┤│005│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97852-0│1│66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