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洪文慧法官陳雯珊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9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利證│00000000~00000000│5│5000│││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002│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利證│00000000~00000000│3│30000│││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