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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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黃 王玉霞
黃淑瓊 黃淑絹
黃士銘 黃俊銘 被上訴人即原告 官俊良
官珊如官妱蓉官佩蓉官俊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329,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4,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