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付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5月2日以法矯司字第09690599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3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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