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7年2月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0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10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