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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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頂訊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經核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惟聲請人僅繳納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資產負債表,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黃盈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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