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2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保險單影本,並說明保單價值。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34×10=3,74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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