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 蔡昌燄 即 蔡吳玉霞 之.非訟代理人 徐士玄 相對人 林郭靜子 即郭之繼.
郭柏嵩 即郭之繼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73條、民法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郭於民國75年10月17日、84年
6月5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郭柏舟 向第三人蔡吳玉霞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7,000,000元之清償,設定抵押權,並約定清償期為76年10月17日、84年8月23日,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郭柏舟屆期未依約清償,又第三人郭於90年3月12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林郭靜子、郭柏嵩既為第三人郭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由繼承人即相對人林郭靜子、郭柏嵩承受被繼承人郭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然不影響抵押權人權利。嗣原抵押權人蔡吳玉霞於97年7月30日死亡,聲請人 蔡昌焰 為蔡吳玉霞法定繼承人,依法自應繼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支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通知函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8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037│建│142.00│全部│├──┴───┴────┴───┴───┴─┴────┴────┤│因分割增加地號:1037-1地號│├──┬───┬────┬───┬───┬─┬────┬────┤│002│台南市○○區○○○段│1037-1│建│16.00│全部│├──┴───┴────┴───┴───┴─┴────┴────┤│分割自:1037地號│└───────────────────────────────┘┌─────────────────────────────────┐│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8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36│台南市東區裕│台南市東│2層樓房│72│43│11│平│全部│││1│農路621巷○○○區○○段│加強磚造│.7│.9│6.│方│││││號│1037地號││3│7│70│公│││││││││││尺││├──┼─┼──────┼────┼────┼─┼─┼─┼─┼───┤│002│45│台南市東區裕│台南市東│2層樓房│15│48│64│平│全部│││2│農路621巷○○○區○○段│加強磚造│.8│.5│.3│方│││││號│1037地號││0│9│9│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