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026號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兼訴訟代理甲○○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柒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7年11月9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1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4年11月9日,利息採機動利率按月計付(目前為年息百分之7.8),任何一期未依約履行付息或分期攤還時,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屆清償期後,被告並未依約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原告乃對被告甲○○前為擔保系爭借款之履行而設定抵押權予原告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20929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原告因此受償696,292元,沖償本金461,82
0元及利息、違約金至94年10月6日止,尚餘776,145元及自94年10月7日起按年息百分之7.8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被告借款150萬元,法拍得款100多萬,怎麼還會欠款70多萬,被告不瞭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影本1件、授信往來約定書影本2件、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20929號分配表影本1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抗辯不瞭解怎麼還欠款70多萬元云云,尚不足採。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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