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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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告 張志昌 被告 陳婉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麗文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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