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存款債權存在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
乙○○甲○○被上訴人科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
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有新台幣6,030,887元、美金189.42元、英鎊0.04元,以原告起訴時起訴狀所載之匯率,美金189.42元以1:32.33換算成新台幣為6,1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英鎊0.04元以1:65換算成新台幣為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總計為新台幣6,037,01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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