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八四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四行「職務報告書」之記載,應更正為「現場圖、車籍查詢資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刑單位業經修正為新臺幣,並提高為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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