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32號原告 張鎧侑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
林孜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東倫 間請求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