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7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杰陽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晴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77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