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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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展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原為「Z000000000」號,後於民國106年2月9日已變更為「Z000000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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