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 蔡陳美雲 原告蔡陳美雲與被告 王陳綉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