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580號

上訴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訴人 趙耀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進彥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零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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