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580號
上訴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訴人 趙耀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進彥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零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