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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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305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㈡新台幣⑴貳仟玖佰玖拾陸元⑵壹萬零肆佰柒拾貳元⑶肆萬伍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十八點三二⑵十八點五二⑶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陸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貳仟參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