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傅兆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傅兆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8,9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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