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勝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106年度執聲字第1586號;106年度執字第3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勝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勝傑因犯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刑法第53條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核如附表所示之2罪,其犯罪行為時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法律之內、外部界限,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附表┌────────┬────────────┬────────────┐│編號│1│2│├────────┼────────────┼────────────┤│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幣356,000元│臺幣217,701元│├────────┼────────────┼────────────┤│犯罪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105年01月0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3842號│105年度偵字第106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106年度原訴字第1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8月24日│106年03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106年度原訴字第10號││決├─────┼────────────┼────────────┤││確定日期│105年09月29日│106年04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