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勞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聲字第14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事件(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2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本院106年度勞聲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5月10日106年度勞聲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106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9月14日送達抗告人(參見本院卷第51頁),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稽(參見本院卷第59頁),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陳秀貞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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