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05號

原告 傅蔡牡丹

訴訟代理人 傅正敏

被告 鍾昭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併請原告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面積約1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移除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而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5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500元(計算式:650×10=6,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併請原告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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