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83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務人 彭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80,692元│103年10月14日起至│百分之1.5│103年11月14日起至清│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清償日止││償日止│庫基準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20%計算│├─┴────┬────┴─────────────┴──────┴──────────┴────────────────┤│備註│本件起訴時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2.956%││││└──────┴─────────────────────────────────────────────────────┘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