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7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
三人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61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3月2日起至130年3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95年3月7日邀同相對人丙○○○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840,000元,借款期限至110年3月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乙○○自97年9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326,19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繳息明細查詢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5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630-54│建│83.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57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0│台南市東區府│台南市東│4層樓房│36│51│51│27│15│18│平│鋼筋│12│平│全│││75│連路422號│區竹篙厝│鋼筋混凝│.0│.8│.8│.3│.7│2.│方│混凝│.9│方││││5││段630-54│土造│5│0│0│2│5│72│公│土造│6│公││││││地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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