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K○○○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 律師
江肇欽 律師被告丑○○
號兼上一被告A○○○訴訟代理人被告寅○○
C○○即被告 周秀 被告戊○○
丙○○
樓甲○○己○○午○○辛○○玄○○○子○○H○○即被告 賴周 G○○即被告賴周I○○即被告賴周F○○即被告賴周E○○即被告賴周被告庚○○
乙○○壬○○癸○○黃○○辰○○巳○○卯○○兼上八被告丁○○之訴訟代理人被告戌○○即被告 林松
亥○○○即被告林宙○○即被告林松酉○○即被告林松宇○○即被告林松申○○即被告林松地○○即被告林松天○○即被告林松上八被告之未○○訴訟代理人被告B○○○上一被告之J○○訴訟代理人D○○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家簡字第4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家簡字第4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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