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 陳鎮平
陳鎮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麗慧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之內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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