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
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
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
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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