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簡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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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字第261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2月17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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