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簡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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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字第261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2月17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