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上訴人 張紘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62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7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張紘誠上訴意旨略以:其於警詢已將毒品來源及電話告知警方,請詳查是否可減輕其刑云云。
三、惟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並諭知沒收等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併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本件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項所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無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四、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與首揭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宏卿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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