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為本院107年度繼字第493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被繼承人 陳梅照 之子 鄭元和 之債權人,因陳梅照於107年6月15日死亡,為維聲請人債權,需調閱相關資料,故依法聲請閱覽前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經濟部函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本院107年9月11日苗院傑家家三107年度司繼字第493號公示催告公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聲請人未提出債務人鄭元和之欠款餘額證明,是其未能釋明債務人鄭元和對聲請人尚有債務未清償,難認聲請人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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