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106號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 道藩 文藝中心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項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之。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以108年度台聲字第45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9年2月25日為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可稽,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爰不定期命補正,逕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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