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709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6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然尚不足釋明其無資力繳納抗告費裁判費,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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