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一、台 李坤鎔 等與 陳國棟 間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638號聲明人李坤鎔
李政宏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人 李林碧蓮 與相對人陳國棟間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38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坤鎔、李政宏為聲請人李林碧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李林碧蓮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38號事件裁判前之民國109年2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聲明人李坤鎔、李政宏,有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名冊可稽。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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