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3號聲請人 許文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86,794元(計算式:915地號土地面積4,740.82元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1,9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共有人為相對人。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