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8號原告 許微微
許琬琬 許淳淳 侯晴晴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被告 陳金北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正原告之住(居)所地址,並應提出被繼承人 侯玉薈 之繼承系統表與被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之現(除)戶戶籍謄本,及原告等人未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將以原告之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