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19號上訴人 楊昇 被上訴人 林呈岳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間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1年2月3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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