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7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慈鳳 律師被告甲○○原住臺南市○○區○○里○○0號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內「 宋宗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顏惠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