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債務人 吳佩蓉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有無任何工作?如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自102年1月起迄今之相關薪資證明。如無,則請說明為何無法覓得適當工作?
二、請說明聲請人前配偶 蘇茂鐘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如何分攤子女扶養費用?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並請提供蘇茂鐘之年籍資料。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如有房屋租金之負擔,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四、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或教育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自陳願以每月補助款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之餘額,用以履行更生方案,惟補助款隨時可能因政策或其他情事而有所變動,難認係屬聲請人之固定收入,故請說明聲請人在未有工作收入之情形下,欲如何確實履行更生方案?
六、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