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8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林家毅
被   告  洪成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於民國94年8月11日向原告申請借款最高
訂約額度新臺幣(下同)30萬元,簽訂借款契約書,約定利
息自94年8月11日起至94年11月11日止,按年利率1.68%計
算,及自94年11月11日起至97年8月11日止,按年利率11.9
9%計算,如有遲延履行時,除願自遲延日起按上開利率計
付利息外,並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
自97年2月12日起,並未依約償還借款,尚欠本金3萬7,89
4元未還,依約已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依上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好好款貸專案」申請書、借款
契約書、貸還款明細資料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上開貸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本
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正當,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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